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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8/10/5 来源:省后勤网 点击:2693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鄂教体艺[2008]11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建立校园伤害事故
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各保险一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中等专业学校:
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了各类法律纠纷,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1、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学校安全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的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校方责任保险可以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地增强学校安全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校方责任保险又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及社会稳定;有利于学校贯彻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投保范围。
凡在湖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2、保险期限。
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3、保险责任。
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4、赔偿的范围。
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有效转移学校的经济责任风险。
保费标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
6、保费来源及缴纳方式。
国家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在财政预算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费标准和各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参保学校、学生人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义务教育经费拨付渠道直接划拨到最终收款人(经省招标确认的)——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
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由学校按参保人数及保费标准,直接将保费支付到当地教育部门选定的(经省招标确认的)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保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单列资金,按上述标准,统一为辖区内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7、保险机构的确定及职责。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教育厅通过招标等形式在省内选择2—3家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经济偿付实力的保险公司统一承保全省校方责任保险。投标和中标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费率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市、州、县(区)在省确定的承保公司中选择一家作为承保机构,对本地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统一投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保障方案和服务承诺书,并加强与教育部门和投保学校的联系,协助教育部门和投保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制定防灾防损方案和风险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出险后,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理赔,最大限度的维护投保学校师生的权益。
三、抓好宣传和培训,强化学校风险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使这项利国、利民、利教、利生的工作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有效地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对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排查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规避责任风险,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尤其是对班主任、体育教师、实验室教师、食堂和宿舍管理人员等岗位的教职工,有针对性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要逐步推进安全知识、保险知识进课堂,让师生掌握风险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基本知识与能力。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之中,严格实现责任追究制度。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演练,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意识与水平。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同时按程序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作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保险公司取证和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1、校方责任保险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联合成立“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校方责任险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校产办。(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2、各级教育、财政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管,确保各参与方规范运作,规范经营。并建立数据共享、信息沟通制度,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公司科学评估校园风险,完善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校方的需要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产品。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和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高度,切实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的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指定分管领导和部门具体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校方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学生住院医疗救助基金。在积极推行由政府或学校举办者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同时,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平险”。各地已出台的校方责任保险文件或办法,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湖北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北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省教育厅副厅长                    黄  俭
副组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江国均
湖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              杨元明
成  员: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涂桂辛
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                      杨  跃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正处)            刘仁樵
湖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刘国栋
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胡崇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胡崇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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