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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鄂教体艺【2008】1号)
时间:2008/10/5 来源:省教育厅 点击:5545
各市、州、县教育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鄂教体艺【200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构建服务至上、诚信可靠、安全和谐的教育消费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对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商店、食杂店等流通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内食品、用品履行以下管理义务:(一)核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二)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用品安全责任。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用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三)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四)督促经营者销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五)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质量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六)禁止小摊点和无照无证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用品;
(七)配合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校园内食品、用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八)配备专职、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进入校园食品用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一定规模、服务好、管理水平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第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厂房、车间、仓库等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章守纪、无违规记录。
第六条  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食品包装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食品用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含企业标准)要求,产品“注册商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齐全,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监检)合格。
第三章
食品用品连锁配送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在学校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进行综合考察、评审,选择一批优秀企业作为在校园开展连锁配送的遴选企业,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根据其服务范围,须交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该保证金同时也作为企业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均须接受省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诚信综合考评。已备案的企业每年考评一次。已进入校园经营的企业,在年度考评中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进入校园经营。
第四章
食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十一条  经过备案的企业和学校必须签订学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规范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对校园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企业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采购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进货验收制度的规定,堵塞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
第十三条  销售的学生食品(含保健品)必须符合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的销售一律要查验“三证三票”、验明“三期”、严防“三无”,即查检验检疫证、质量合格证或认证认可证明、卫生许可证和销售发票、进货发票、信誉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时效期,严防无厂名、厂址、无QS标识、无识别条形码食品。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没有取得国家准入资格的包装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和生产。获得准入资格的产品应在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应有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内容。对于标识“耐高温”、“可蒸煮”等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十四条  食堂原(辅)料类准入企业必须为持有正规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购货登记台帐。
肉类食品必须提供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或《产品合格证》、《定点加工企业屠宰证》的复印件,或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畜牧检疫部门验讫印章。
农产品应为绿色无公害产品。农产品的采购应有相对正规、固定的渠道,并检测其合格证、协议书、责任承诺书是否齐全,以保证其质量。
第五章
禁止采购及销售的食品
第十五条  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含无“三期”食品)。
第十六条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七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八条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第十九条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病死、毒死或者来源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其它食品。
第六章
学生用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须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确保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不得销售超过国家规定铅、汞、砷等8种有害重金属限量标准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学生书包等文具用品和学生服装、被服等学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
第二十八条  不得销售影响学生视力的用品、用具,杜绝使用纸张白度过高、印刷物色彩反差过大的纸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视功能的读本、抄本等学生用品。
第二十九条  杜绝销售和使用造型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的文具用品。学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图案和造型。对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文具应标注“请勿吞食”等警示标志。包装上应有合格证、有效期、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等标识。对塑料文具要检验合格证,严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旧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流入校园。
第三十条  服装服饰、床上用品等学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服装服饰有关标准。学生装的生产、加工、包装等有关要求应参照湖北省学生服装地方标准执行。
第七章
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生产和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校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市、州、县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园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园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食品(含保健品)、用品,必须经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查。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
学校对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学校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造成食物(含学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业、学校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下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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